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通常为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以下是相关要点:
1. **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 **延期条件**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 **特殊情况下的期限计算** :
-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 增加或变更仲裁申请的,从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案件移送管辖的,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这些信息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咨询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直接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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